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考勤管理制度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队人员监督管理工作,增强队员的组织纪律观念,切实转变工作作风,促进队伍建设,确保支队高效运作,特制订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支队全体在岗人员。
第三条 考勤方式为,依照考勤表,每半天一考勤,办公室一月一综合。
第四条 个人请事假、病假、探亲假、公休假等半天以上(含半天)者,必须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。每周请假不论何种原因,原则上不超过2次,每月累计不超过3天。
第五条 请假实行分级管理,请假人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报批:
1、单位副职请假,需告知单位正职,并到办公室备案。
2、队室负责人请假,报分管领导批准,并到办公室备案。
3、队员请假,分别报队室负责人、分管领导批准,并到办公室备案。
请假日期超过2天(含2天)的,请假人必须经支队主要负责人批准。
第六条 请假须经批准并妥善安排好请假期间的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,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。如遇特殊紧急情况,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,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,事后补办手续。
第七条 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,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,应及时报办公室并按程序代为履行请假手续。
第八条 请假期间,要保持通讯畅通并按期返回,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的,须以电话或其它形式,及时向批准人说明情况并报告办公室,返回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。
第九条 假期结束后,请假人要及时到办公室销假,并向分管领导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。
第十条 如不按规定请销假3次以上或无故逾期1天不归者,按旷工论处,并视情节轻重,分别采取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等方式,进行警示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。并在年终发放绩效工资时按每次30元标准扣发,年终不得评先。对造成工作重大延误、失误者,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,立即调整工作岗位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